2011年7月8日 星期五

東華陳毅峰老師 朗誦創作詩:我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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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對
by 陳毅峰

我反對為反對而反對
我反對用反對來反對反對
我反對一切的夢想 一切的美好
因此 我反對花東保有美麗的山水
我反對有任何的自然保護區
反對原住民的自治區
我反對不能變成商品來買賣的土地條款

我反對高山 反對海
我甚至反對太平洋
反對慢活 反對有機 反對自然
反對在微風往事中
推開風中的早晨

反對所有反對我的價值觀
因此 我要剷平高山
踏平中央山脈
讓全島高速高路通行無阻
我要用消波塊包圍台灣
用水泥封死人心
我要河流被堤防馴服
蓋上攔砂壩與發電廠

我要有一天 所有人都穿上
台灣當今最流行的服飾
政客的競選背心
上面寫著某某某議員
立委跟官員

我要每個人都服膺政客
與財團的開發繁榮願景
沒有惱人的社運團體
沒有疑問 沒有抗爭 沒有思考

於是 我快樂的
在最好的農地上蓋工廠
在原住民祖先的土地上
蓋五星級飯店
在阿美族與達悟族的海域
狂飆水上摩托車

一切都以進步為名
一切都為了賺更多錢
一切都為了滿足財團貪婪的胃
與政客不挑吃的嘴
我給了你們
這麼美好堅固
繁榮的未來

因此 我知道沒有人會再反對
沒有人會因為反對我而得永生
以後再也沒有反對

東發條例過關 原民嘆部落「血淚百年」開始

2011年6月14日 環境資訊中心 莫聞報導



抗議立法院院會昨(13日)晚三讀通過的《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忽視《原住民族基本法》,部落青年今日上午北上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質疑《條例》中要求設立的400億元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是要透過是要「土地開發收益」來籌錢,阿美族紀錄片工作者馬躍‧比吼批評,這將形成「財團大軍壓境,原住民血淚百年開啟」。

部落青年表示,未來將在家鄉詳細調查小型產業如有機小農、合作事業、公益與低碳事業的發展需求後,團結起來要求立院修法。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由《東部發展條例》更名而來,原本包含「以土地作價作為東部發展基金」、特區開發排除現有土地法規等條文,遭民間團體強烈批判,在上週五(10日)的朝野協商後並未入法。

不過,原住民團體原本希望在第1條的立法目的內,明定「在原住民地區,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未果。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成員理新‧哈魯蔚批評,如此根本不能確保未來條例實施能落實原基法精神──確立各產業在使用原住民族土地時,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如此,如何確保花東的發展公開而透明?原住民:拒絕賣地換基金

《條例》第12條明訂「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台幣400億元,其來源如下: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基金孳息、人民或團體之捐助、其他收入。」

然而,當中央政府已負債超過14兆元新台幣,地方政府履瀕入不敷出的此時,遑論基金來源、更奢談基金的孳息,人民團體的大額捐款更不用想!幸福花東促進會成員潘欣榮質疑,400億基金的唯一來源應該就落在定位不明的「其他收入」,然而,究竟花東縣市政府能透過哪些管道來湊齊這400億?令人不禁合理懷疑協商版雖然已刪除「鯨吞」土地的條款,但是否藉其「特別法」的位階來蠶食土地、作價變現?

馬躍‧比吼說,原住民不是反對開發,而是反對無文化、無尊嚴的開發,這種只有金錢的開發是貪婪的。

潘欣榮也指出,花東民眾最關切的焦點是工作機會與生活前景。他認為,民眾最迫切需要的是發展出新就業型態與經濟方式。希望未來推動修法,將公益事業及合作事業,並以低碳綠色產業為產業發展重點納入條文中。讓鄉村的土地得以開放給小而美的合作性經濟體來使用,與農民共創公平、底層、小型的社群支持型農業,才是兼顧就業機會與環境保護的永續策略。



馬雅人勝訴了 我感到高興

馬雅人勝訴了,我感到高興。但是回頭看台灣,Pangcah人已​經為土地控告政府那麼多次了,究竟是法院不夠好還是法律不夠好,​我們什麼時候有機會勝訴嗎?

以下轉貼自林明德的臉書



馬雅人爭固有土地權,最高法院判決勝訴!
林明德寫於 2011年6月12日

全球原民族自決運動系列報導之2:


這片土地乃是馬雅人的固有財產,早在貝里斯建國之時就已存在,貝里斯政府應該歸還這馬雅人的歷史居住地。

長久以來居住於貝里斯南部地區叢林的馬雅原住民,在2007年時向法院對貝里斯政府提出歸還其固有土地的訴訟,馬雅人認為早在哥倫有發現美洲,歐洲人入侵中美洲之前,馬雅人的祖先就已經世居於這片叢林之中,因此這片土地乃是馬雅人的固有財產,早在貝里斯建國之時就已存在,貝里斯政府應該歸還這馬雅人的歷史居住地。

原本,這片馬雅人世居的寧靜叢林,天下本無事,沒想到在貝里斯自然能源公司(BNE)在西部德國村開發石油之後,貝里斯政府將全國各地的土地劃分給各國的石油公司,並且不需要地主同意,石油公司在取得政府許可之後,即可進行石油的探勘。而這片馬雅叢林乃劃入了一家美商石油公司,引起了馬雅人對於土地所有權被剝奪的不安,因此組織了馬雅領導人協會(MLA)向法院控告政府,來維護貝里斯憲法所賦予的馬雅人生存權利。

在2007年時,先有托雷多(Toledo)兩個村莊Santa Cruz及Consejo率先向最高法院申請判決,而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康特(Abdulai Conteh)博士於同年的10月18日,做出了有利馬雅村莊的判決,宣布此二馬雅村莊居民有權享有固有土地及資源的權利,不過土地的所有權狀是屬於集體,並非個人的。

不過,政府不服,於2008年再度上訴到最高法院,代表政府的律師路易斯.楊(Lois Young)表示,現在來向貝里斯要求固有土地權的Kekchi及Mopan馬雅人,原本是住在瓜地馬拉的Alta Vera Paz地區的高地上,並非在哥倫布之前就住在貝里斯南部的Chol馬雅人,路易斯.楊反駁道,他們只是無法向瓜地馬拉政府要求到權利,轉而向貝里斯要求罷了,這段歷史源由乃得到了歷史文化中心(NICH)專家Jaime Awe博士的支持。但是馬雅人的証人美國印地安那大學考古系教授Richard Wilk卻認為在過去的300年間,這三個部族就已經在托雷多地區混居了,根據這點,馬雅人的律師向最高法院指出,誰有辦法找出這些馬雅人每個是屬於那一個部族,縱使是DNA檢測也不可能找出所有的答案。

在本星期一(6月28日)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康特博士做出被認為是影響重大,歷史性的判決,他清楚地指出,這些馬雅人世居的土地,包含大部份的托雷多地區的36個馬雅村落,以及位於史坦溪(Stann Creek)的6個馬雅村,面積高達50萬英畝的土地,政府必須馬上停止任何會影響到馬雅人生活的土地贈與,租賃,石油開發合約,這對已經取得石油開發合約的美國資本公司(US Capital)以及準備在馬雅山區建立水力電廠的貝里斯水力開發公司,根據康特法官的說法,政府必須重新檢討這些合約。

政府代表律師路易斯.楊表示,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該是針對未來的,新的,對於已經發生,既有的,應不溯既往,貝里斯政府將會上訴。

根據馬雅地圖集(Maya Atlas),貝里斯最早的馬雅村落為Pueblo Viejo成立於1840年,現在的托雷多地區有36個馬雅村,24個屬於Ke’kchi馬雅,6個Mopan馬雅,另有6個是混居村落,在史坦溪地區另有5個Mopan馬雅及1個Ke’kchi馬雅村,這些組成貝里斯的馬雅世界,但在歐洲人發現美洲之前,馬雅人更是散佈了整個中美洲地區,他們所要爭取的就是回復到以前的固有土地,現在的馬雅人已成為了貝里斯經濟最弱勢的族群,大部份人是生活在貧窮的境界。

The Maya community of Southern Belize scored a landmark victory in the courtroom of Chief Justice Dr. Abdulai Conteh Monday Morning- a victory in that is bound to have far-reaching implications for that part of the country.

(Source: Amandala)

引用自華報—貝里斯中文報2010/07/02 23:07





番界以東


康熙六十一年(1722)界碑


乾隆中葉番界



100年以前,番界以東的土地大部分是原住民的。

1925-1928,日本人做的調查,全台灣360萬公頃當中,​有166萬公頃仍是原住民的。

調查完成後,日本人把近九成土地收歸國有,沒有問過原住民一聲,​我們也沒有簽約讓渡,日本人直接把土地搶走,只留20萬公頃給原​住民。

國民政府來了,也沒有問過原住民,也沒有跟我們簽約,以為接收自​日本人的土地就是他們的。

並不是,土地仍然是原住民的。

試想,一部汽車被小偷偷走,又轉移給另一個強盜,這樣汽車是屬於​強盜的嗎?不是,汽車仍是原來主人的。

傷口不處理,不會自己癒合,即使勉強癒合,也會留下難看的疤痕。


好樣的太魯閣族 每一族都應該制定自己的自治法

在維基百科找到2006年初剛完成的太魯閣族自治法的前兩章
這個版本真是太酷了
仔細看第一章的條文就會發現
真的很厲害

每一族都應該制定自己的自治法
為什麼是由中央訂一個統一的自治法
強迫各族接受呢
這算什麼自治?

應該送十四部各族的自治法到立法院
而不是一部

以下轉貼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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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族自治法】

第一章

第 一 條 依據太魯閣族傳統Gaya之精神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太魯閣族自治法(以下稱為本法),並依據本法成立太魯閣族政府。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太魯閣族:係指都達、德克達雅、德魯固三群共有之族名。 族人:係指依法登記為太魯閣族裔者。 住民:係指世居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之非太魯閣族人。 人民:係指族人及住民。

第 三 條 太魯閣族之主權屬於全體太魯閣族人所有。

第 四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資源為人民所有,非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或任意使用之。

第 五 條 本法適用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未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通過之法律,在太魯閣族領域內無效。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六 條 人民之自由,除為防止侵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太魯閣族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其餘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 七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宗教、種族、階級、政黨,一律平等。

第 八 條 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全族表決權。

第 九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十 條 人民有依法納稅、服役及受太魯閣族教育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我只是想要去看海

我不是要去看建國百年的大船,只想散個心看看大海。記得阿公他們​要去看海,閉著眼睛都會到。但現代愛開發的人,蠻討厭的,路建的​好寬,車開的更快。我不想跟那天被輾過的蝸牛一樣,雖然我跑的很快,我真的會怕。下次看到我走在走鋼管時,​請不要跟我講話,更不要拍照我好嗎,有人還開閃光燈ㄌㄟˇ。我真​的很害怕,今年的馬路上越來越多遊覽車,聽說美麗灣大飯店也快完​工。